最高法解读闪婚闪离要不要还彩礼 全额返还彩礼
今天,最高法发布多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赵某(男)与孙某的婚姻情况。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赵某给付了8.6万元彩礼。随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声称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并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孙某在短时间内多次“闪婚”,每次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且婚姻存续时间都很短。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婚后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等情况的描述基本一致。此外,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维系婚姻作出努力。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尽管孙某与赵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未能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加上双方因孙某索要钱财而频繁争吵,以及孙某之前两次离婚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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