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漏诊导致延误治疗 谁来为此“买单”?
健康体检是实现对疾病或者健康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有效手段,但一些体检机构却存在漏诊、误诊等情况,给受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埋下了隐患。
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单位体检中连续两年未被诊断出胸腺肿瘤,最终导致八级伤残。法院判决体检机构承担70%责任,赔偿30余万元。尽管体检机构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公众对此案件提出疑问:责任划分为何是70%?如何预防此类事件?若遭遇漏诊,应该如何维权?
体检机构连续两年漏诊
男子错失治疗时机致八级伤残
这起案件源自2019年11月,当时未满25岁的男子大强(化名)在新疆乌鲁木齐一家知名体检机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次年10月,在同一体检中心,X光胸片结果显示“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但结论仍然是“目前未见异常”。
5个月后,大强在当地其他医院的体检中被建议做进一步检查,最终在一家三甲医院被诊断出纵隔肿瘤,考虑恶性的可能。几天后,大强接受医生建议,转至上海某三甲专科医院治疗,被确诊患有胸腺瘤B3型。他先后住院7次,完成了左肺上叶切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等。术后,大强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大强及其家属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在2019年和2020年于体检机构门诊部拍摄的X光胸片中,已经能看出异常。
两份体检报告的封面均标注了大强的工作单位,以及岗位涉及煤尘、矽尘、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风险的提示。法院认为,体检门诊部明知上述情况,应当尽到比对正常环境受检者更高的注意及提示义务。
然而,在2019年11月的体检中,X光片已经显示纵隔增宽,并存在主动脉处软组织阴影。但体检门诊部出具的报告结果表述为“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10月的体检报告提到主动脉问题,但检查建议仍称无异常。
漏诊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关联
体检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滑洁表示,鉴定机构对比两次X光片检查显示的异常部位与原告实际发病位置,确认均为左肺上叶,从而判断原告最终进行左肺上叶切除手术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体检机构的漏诊、未及时告知原告病情、延误原告治疗,导致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鉴定机构认为,体检门诊部在这起事件中的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75%。2023年,大强对体检机构提起诉讼。被告不认可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法院随后依法委托另一家机构重新鉴定,结果同样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但参与度为50%。
法官表示,两份报告均认定体检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大强受到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认定伤残等级是八级伤残,差异在于过错参与度的比例不同。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体检机构对原告大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赔偿损失的责任比例为70%。法官介绍,这一决定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包括被告在首次鉴定中作为当事方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以及第二次鉴定未摘录首次体检已经存在异常的情况,对材料审查不够全面等。
法官提醒:
受检者应妥善保管体检报告
记者注意到,对于“体检漏诊”的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提出的过错参与度比例与法院判决的责任比例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并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例如河南新乡的一起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认为,当地某三甲医院在对患者许女士的体检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影像读片过错、诊断遗漏,与患者肺癌继发多器官转移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双方过错共同参与因素的中间值为50%,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不满判决申请再审,被河南高院驳回。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中患者到医院做常规体检,而非进行肿瘤专项筛查和治疗,综合案件事实,患者肺癌继发多器官转移后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造成。
原终审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辉介绍,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参与因素比值是法院判决责任认定比例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参与因素比值并不完全等同于过错责任比例。法院需综合考虑参与因素比值、医患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情况、患者自身疾病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责任划分比例。
乌鲁木齐的案件则是被告体检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法官滑洁建议,体检机构除了提高从业者专业水平,也可以考虑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保护双方利益。
同时,受检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仔细阅读体检报告,并做好资料保管。滑洁表示,X光片、CT片或者核磁片可能在平时看似无用,一旦涉及诉讼或者其他纠纷,这些材料就是关键证据。法官需要通过这些第一手资料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因此,妥善保管个人体检报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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