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跟进/旅监局:旅行代理商必须领牌
图:在内地一些平台上,有不少“地陪”的招客帖文,内容更是“无所不能”。 旅游业管局回复《港闻报》查询时表示,根据《旅游业条例》(第634章),任何人如无由旅监局发出的相关牌照,不得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或担任导游及领队。根据《条例》第4条,任何人如代到港旅客获取在香港境内的住宿;或代到港旅客获取提供:(1)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的服务、(2)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膳食的服务、(3)购物行程的服务,或提供与上述(1)至(3)项的任何服务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的服务,均属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旅监局称,按照《条例》有关“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涵义,任何人如代到港旅客提供《条例》第4条述明的服务,不论其是否持牌导游、是否以个体形式运作,以及与到港旅客是否有签订合同,均有可能涉嫌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旅监局表示,一直通过收集情报及巡查等方式,获取不同个案的资料,依法调查和跟进,打击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或担任导游及领队等违法行为,并就涉嫌违反在港逗留条件的个案与香港入境处保持沟通。旅监局亦计划在未来加强宣传,提醒市民及旅客选择持牌旅行代理商及导游或领队安排行程,以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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