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将于明年初正式实施
日前,人民银行披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已经于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上述规定提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违法交易规模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对不同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
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原《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期,人民银行对该征求意见稿作出说明,指出为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人民银行起草了《裁量基准》,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实施。
从政策背景看,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1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进一步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人民银行指出,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是强化金融监管、严格依法履职的必要手段。对于如何有效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实践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对不同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是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有效性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公平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
在征求意见后,人民银行发布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并公布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指出征求意见期间,有的建议明确相关条款中的“及时”“轻微”“立功”“严重后果”“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涉案金额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等表述的具体含义或标准。最新《裁量基准》未采纳这一点,原因在于:相关情形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案件中均有不同的含义或标准,为保障“过罚相当”,需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宜在《裁量基准》中做出硬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不断总结经验,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
根据《裁量基准》,其中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裁量基准》指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以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指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
《裁量基准》还指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裁量基准》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违法交易规模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以及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知识和经验”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