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答每经问:将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展业改革,向强化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风险监测转变

10月29日,商务部召开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

“稳步扩大金融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实现自贸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的重要内容,金融业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能否介绍一下自贸试验区(港)金融改革创新方面的成效和经验,以及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考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提问。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参事室)副局长纪敏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过去几年,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结合推进首批自贸试验区(港)对接国际高标准试点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在自贸试验区(港)金融改革创新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发布会现场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摄

在企业征信、评级等领域给予外资机构国民待遇

纪敏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首先,支持自贸试验区(港)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比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已基本取消;在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给予外资机构国民待遇。

例如,人民银行按照内外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受理开展支付清算服务许可的有关申请,2023年11月向万事网联公司核发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其次,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港)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稳步发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等业务。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在上海、北京等18个自贸试验区(港)落地并推广至全国。优化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截至2024年8月末,各类主体共开立账户22.9万个,账户余额5700多亿元。2024年4月,在大湾区横琴合作区、海南自贸港推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

此外,持续深化自贸试验区(港)外汇管理改革。先后在自贸试验区(港)试行24项外汇管理创新措施,并在全国复制推广近20项。比如,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从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扩大至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省全域。

“四是在开放的同时,健全自贸试验区(港)金融安全网。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综合考虑币种、期限、净资产等要素,设定跨境融资上限,防止资金大进大出。同时,加强自贸试验区(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资金监测管理。”纪敏说。

谈及下一步的工作,纪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是在新金融服务试点、市场准入、跨境购买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指导自贸试验区(港)分支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业务,继续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展业改革,从以事中单据审核为主,向强化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风险监测转变。

“三是按照‘成熟一项、复制一项’的原则,做好自贸试验区(港)金融开放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四是持续完善与自贸试验区(港)金融开放相匹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纪敏说。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空运快运货物实现6小时内通关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试点地区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

围绕成效经验和典型案例,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副司长马成芳介绍,首先,开展一批“首创首试”制度创新。率先放宽往复式活塞发动机等62种再制造产品进口,全国首单已落地上海,为企业节省40%成本。率先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制度,有效提升贸易可预期性。率先突破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式,允许使用自我声明方式作为进口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的保证,全国首张证书已颁发生效。

其次,推出一批“连通市场”开放举措。支持境外专业人员在境内提供服务,六地均发布实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并进一步拓展认可范围。便利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生活,对在试点地区筹建公司的外国高管及其随行家属签发2年以内签证证件,允许外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申请作出审批,对境外金融机构提出的有关服务申请在120天内作出决定。

第三,实施一批“降本增效”惠企政策。对用于展览或展示的货物等暂时进境货物,提供担保后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允许进口葡萄酒标签中标注特定词语,包含“珍藏”“经典”等描述词的葡萄酒已进口百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空运快运货物实现6小时内通关、一般货物48小时内通关,通关效率不断提升。

第四,形成一批“高效透明”管理实践。发布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探索化解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在公告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进一步提升了透明度。支持引导企业率先与国际公认标准和指南接轨,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积极推动仲裁裁决书公开试点,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并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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