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诈骗“AB贷”陷阱,莫当背债“冤大头”(警惕新骗局:将电影作品包装成高收益理财),广泛的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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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骗局也“与时俱进”。新型诈骗手段更是让人防不胜防,比如新型诈骗方式AB贷”悄然兴起,成为许多受害者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的罪魁祸首。本文旨在深度剖析“AB贷”骗局,通过真实案例、法律解析及防范建议,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背债的“冤大头”。

 

深陷AB贷”陷阱,610人“被贷款”8112万余元

 

“我没办过信用贷,怎么凭空冒出一笔贷款来?”当办案民警上门核查时,“被贷款”的被害人郭某一头雾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去年7月郭某的舅舅曾找过他,让他帮忙“增信加分”时候说起。

 

据郭某称,当时为舅舅办理贷款的“咨询公司”一再告知他,只是“扫脸”认证、“见证担保”,资金从其虚拟账户上过账而已,没想到实际贷款人还是其本人。

 

实际上,郭某陷入的正是AB合同诈骗。这种诈骗主要是引诱急于贷款的失信人员A,将其征信良好的亲友B拉入骗局,再以话术蒙骗B,用其名义贷款给A使用,诈骗团伙则从中收取高额的“助贷服务费”获利。

 

那么,郭某又是被谁骗了呢?原来,2023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来到泰州医药高新区,注册成立两家“咨询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从事“AB贷”。郭某“被贷款”正是其中一家“咨询公司”所为。

 

据警方调查显示,截至今年2月,这一“AB贷”诈骗团伙总计为610名“客户”办理了信用贷款,最高的一笔贷款60万元,最少的1万元,总计8112万余元,而诈骗团伙非法获利高达1515万余元。

 

AB贷款”伎俩全揭秘

 

何为AB贷”?本质上来说,AB贷”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形式,其核心在于利用A(即信用记录较差的个体)作为诱饵,引诱B(即信用良好的亲友)参与贷款过程。诈骗团伙通常会冒充银行的合作方,通过一系列精心编排的话术和伪造文件,让A相信这是合法且无风险的贷款方式。一旦信任建立,诈骗团伙便会引导A拉拢B加入,从而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贷款申请。随后,贷款被迅速转移到诈骗团伙手中,而真正的受害者——B,则被蒙在鼓里,直至债务催收时才发现自己陷入了巨额债务之中。

再回到上述案例,发人深思的是,610名失信“客户”获得贷款,意味着610名被害人“被贷款”。然而,“被贷款”的被害人却无人报警,有些人甚至案发都不知“被贷款”,一些“客户”也不知亲友为其背上贷款。

 

那么,AB贷”诈骗团伙究竟使用了哪些高超的诈骗伎俩?据悉,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精准筛选诈骗对象。这两家“咨询公司”设有“渠道部”,“渠道部”设在南京,其主要业务是精准筛选“客户”。他们通过网络发布“贷款广告”,广泛招揽“客户”并获取“客户”信息。同时,他们以每条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买失信人员信息。之后,冒充“银行合作方”“银行签约中心”等机构,主动联系这些有贷款需求的人,以“无门槛贷款”等幌子诱骗其到“咨询公司”面谈。

 

第二步是诱使失信人员拉亲友入局。进入面谈环节,“咨询公司”业务部门的“业务员”就会出来接待,以“本人征信分不够,需亲友担保增信”的话术,诱骗需要贷款的失信人员拉征信良好的亲友入局。一旦亲友入局,“业务员”会将需要贷款的失信人员及其亲友分开接待,然后以既定话术诱骗亲友“扫脸”“提供账户”,在亲友、失信贷款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操作,用征信良好的亲友名义完成贷款申请,然后转账给失信人员使用,从中收取约19%的“助贷服务费”。

 

第三步是订立书面协议逃避责任。失信人员被洗脑拉亲友入局的同时,“咨询公司”还会与其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其中不仅会约定“助贷服务费”比例,还会罗列一系列避责条款,后续亲友、失信贷款人发现被蒙骗,这份合同就会成为“咨询公司”的“护身符”,而这也是许多被害人选择打官司而不报警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AB贷”骗局不仅涉及民事纠纷,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团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诈骗罪。同时,如果诈骗团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还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受害者而言,一旦陷入AB贷”骗局,往往难以全身而退。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可能面临证据不足、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因此,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才是避免陷入此类骗局的关键。

 

重点防范“五步走”

 

由此可见,AB贷”诈骗是一种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新型金融诈骗方式。消费者在享受金融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提高警惕,增强金融安全意识,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通过学习金融知识、谨慎投资、核实信息、阅读合同条款和咨询专业人士,可以有效防范“AB贷”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流程。在签署任何合同或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

 

其次谨慎对待担保:在提供担保前,务必了解担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要轻信他人承诺的“无风险”、“无影响”等说辞,更不要盲目签署担保合同。

 

再次核实贷款信息:在贷款过程中,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贷款信息和中介机构资质。不要轻信陌生人或非法中介机构的承诺和诱惑,以免上当受骗。

 

还有要保留证据:在贷款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贷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维权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或陷入AB贷”骗局,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积极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B贷”骗局以其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毒瘤。它不仅让受害者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避免成为背债的“冤大头”。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安全、诚信、和谐的金融环境,让诈骗无处遁形!

 

(案例来源于光明网,《610名被害人“被贷款”8112万余元 揭秘新型“AB贷”合同诈骗》,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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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诈骗“AB贷”陷阱,莫当背债“冤大头”(警惕新骗局:将电影作品包装成高收益理财)

□于 洋

近日,有关电影众筹新骗局的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高票房电影作品在春节档播出,电影众筹骗局也不时出现,并通过包装为理财产品等方式,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人们的视线,甚至还出现过伪造投资合同的情况。

最近的一起电影众筹诈骗事件,是来自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徐峥、沈腾〈奇幻恋人〉众筹即将截止,网友:只要是他俩演,我必看》的文章。文中透露,影片确认定档2020年贺岁档,已经开启了众筹宣传模式,参与者相当火爆,预计下月即将截止。2月20日,徐峥影视文化工作室、沈腾工作室联合发布声明称,近期网络上有不法分子以“徐峥、沈腾众筹拍摄”为由进行非法敛财,此信息内容不实,该骗局以被官方打假而收尾。

事实上,非法敛财的《奇幻恋人》只是众多电影众筹骗局中的案例之一,近年来随着电影市场不断发展以及单片票房纪录不断升高,也令部分人产生了想要投资电影获取收益的欲望,不法分子正是看准了这点下套敛财。

有媒体调查发现,各种电影众筹骗局中,占据不小比例的套路是将电影作品包装成一个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并利用高收益率作为鱼饵,从而吸引受骗者入局。

去年下半年,陕西省宝鸡市市民邵先生通过朋友的介绍了解到一款专门进行投资电影的App平台——君泽影业。当时该App上共有十余个电影项目等待众筹投资,且均为已上映影片的续集,投资时间越长收益越高。邵先生首先在该App上投了1万元,发现15天就获得了2700元的收益,且本金还能取出来,就彻底放下戒备,再次在该平台上投资电影。但后续的钱全部打了水漂。值得注意的是,邵先生并非唯一一位受骗者,仅宝鸡市就有81人被骗,被骗金额超150万元。

除了以投资周期制定收益率外,还有骗局以上映电影的票房表现作为分红标准,如对外声称“年息6%加50%的分红,上映结束后统计票房将分红打入账户,稳赚不赔”等。对此,有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诈骗手段,除诈骗外,这种行为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简单来讲这种行为可以解释为“开小盘”,“只要涉及这种行为,100%会是骗局”。

将骗局披上理财产品的外衣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还有的骗局则是纯粹的“真人扮演”。不法分子在网上认识受害者后,以异性的身份假扮自己事业成功,而方式就是投资电影且收益较高,随后向受害者推荐电影众筹项目,取得对方信任并从中骗取金钱。

在众多被骗案例中,不少受骗者接触骗局的方式均来自于网络信息,且不法分子为了让自己显得更加真实,会选择制作出网站、App等平台,给受骗者一个较好的第一印象。在制作网站、App等平台的同时,不法分子也会对虚假众筹项目进行规划。其中,知名导演、演员参与的上映影片是首要选择,原因则是该类影片知名度较高,能够吸引人们的视线。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会伪造出与影片出品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试图向受害者证明自己可以对外出售一定的投资比例。等到受害者将钱通过线上打入对方的账户,网站或App便无法继续使用或登录,受害者再也无法联系到对方。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骗局越来越多并不断被曝光,取得受害者信任的难度也在增加,为了让受害者相信自己,不法分子还会拿出自己的“杀手锏”,通过签订投资合同、安排实地考察影视公司等方式打消他人的顾虑,但这也是整个骗局中的环节之一。

赵先生曾通过网络信息看到一部上映影片正招徕投资的信息,且收益率较高,这引起赵先生的关注并联系了对方,随后受到对方的邀请来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观察办公环境、与工作人员沟通,并得知会签署投资合同后,赵先生逐步相信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了投资。然而,这一切均是一场表演,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办公地点也只是临时租用,几个月后便人去楼空,签署的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从事研究相关案件的律师表示,“虽然目前在影视行业有成功通过众筹上映的电影,但网络上大多数电影众筹都是骗局,并且形势不容乐观。”该律师表示,如果真的因为疏忽大意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因为这种“皮包公司”在被发现的时候肯定就已经人去楼空了。另外,在涉及钱物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与他人交流的对话以及打款证据。

比特币、狗狗币、区块链、元宇宙……相信你一定听说过这些热词,也听说过与之相关的财富神话。以比特币为例,2020年2月比特币价格突破1万美元/枚,2021年9月接近6.9万美元/枚,这种高收益的暴富神话刺激着许多人,也成为一些人进行投资诈骗的话术手段,即以高额收益骗人入市,以存在高风险为由榨干财产。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元宇宙等“新型投资方式”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本文将对常见手段进行简要介绍,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

根据相关统计,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仅2020年公开的判决文书就超过了5000份,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涉及案件类型多达13种。其中,以下几类高发犯罪类型值得重点关注:

(一)以虚拟货币为宣传点,通过发展下线,层层返利吸引投资

组织者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高增值为宣传点,设置平台交易门槛,投资者需先利用虚拟货币购买平台“产品”才能进入交易,再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投资人,以下线多寡发放奖励,层层返利,实际上是传销行为。

2020年公安部统一部署破获的首例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跨国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参与人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此犯罪团伙设立“Plus Token”平台,投资者通过缴纳5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获得会员资格,缴纳的虚拟货币将兑换为平台发行的“Plus”币。后续依照投资金额和发展下线数量发放相应Plus币作为奖励并返利。虽然此项目披上了虚拟货币投资的外皮,但实质上其依旧具备缴纳门槛费、不断发展下线等传销犯罪的基本特征。

需特别提示的是,如果投资者被认定为传销参与者,投资款将被没收,无法返还。

(二)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吸引投资

组织者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各种区块链虚拟货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比如广东高院审理的郝铃声、杨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人以影视公司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其间二人分别以影视公司高管、香港公司董事等身份参与虚拟货币招商会,向公众推广宣传。同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虚拟货币。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仅主动报案人数就有700余名。

(三)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客户信任,引诱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实施诈骗行为

该种诈骗行为根据诈骗手段的不同,分为亏损型诈骗和非亏损型诈骗。

在亏损型诈骗中,组织者先是通过扮演讲师、获利客户宣讲等方式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引诱其投资由诈骗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股票,拿到投资款后通过后台操控涨跌伪造投资亏损,让投资者以为是真的亏损,自愿认赔,以此骗取钱财。比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凌志聪、李春庭涉嫌诈骗罪一案,在短短5个月内犯罪团伙通过后台操控导致客户亏损147万余元。

在非亏损型诈骗中,组织者采取的诈骗手段比较明显,取得客户信任后,诱导投资者投资,拿到投资款后马上切断所有联系。比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贺翔、潘俊辉等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部分投资者损失超过百万。

(四)以赚取手续费为诱饵,诱使他人帮助犯罪分子洗钱

部分虚拟货币可于全球范围进行流通,匿名性、隐蔽性较强,成为犯罪贩子洗钱的工具。2020年,广东惠州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涉及人员30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该平台的运营人员通过招收代理和组建工作室的方式,利用会员的收款账户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以及金融投资诈骗平台提供接收、流转、洗白资金服务,会员在无意之中参与了洗钱的犯罪行为。

随着Facebook宣布在未来转型成元宇宙公司,一时间元宇宙及其相关概念引起了各界关注。以元宇宙为卖点的投资理财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些项目涉嫌犯罪,常见的项目类型如下:

(一)以元宇宙区块链游戏为诱饵,诱导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再兑换成游戏币

部分“元宇宙”游戏设定的规则要求参与者必须使用游戏币,而游戏币又必须以特定的虚拟货币才能兑换,参与者必须先购买虚拟货币,通过这种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如2021年,央视财经频道曝光大量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要求用户先购买泰达币,再使用泰达币兑换游戏币。该行为实际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属于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又如网页端元宇宙游戏《农民世界》,需要先缴纳服务费,并将月收益的20%分成给“游戏公司”,而用户分成收益实际来源于后入场玩家的缴费。一旦游戏失去热度,公司极有可能卷款跑路。

(二)炒作元宇宙房地产,诱导投资者投资购买

利用元宇宙概念,炒作元宇宙房地产,诱导投资者在元宇宙买房定居。目前虚拟世界有多个地产项目,有的项目上一块虚拟土地以2000余万人民币的价格成交,部分明星也购置虚拟地产。高昂的价格和明星效应让元宇宙地产项目热度暴涨,但是我们应注意到成熟的虚拟地产项目极其有限,购买途径亦非常复杂,而且前景仍然不明,投资者很可能面临彻底亏损的投资后果,更有被骗的可能。

(三)利用元宇宙概念发行虚拟货币,诱导公众购买

在元宇宙中投资、消费均需要用货币支付,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正如上文提到的发行LCC影视虚拟币涉嫌非法集资案,犯罪团伙有可能为其套上“元宇宙通行货币”的新宣传语,换汤不换药,继续非法集资。

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各种新技术、新概念陆续出现,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新技术、新概念的名义诈骗投资者的钱财,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要保持警惕,掌握一定的防骗技巧,我们给投资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天上不会掉馅饼

人们常以“站在风口,猪都会飞”为理由,追逐热点,进行投资。然而闷声发大财才是人性本质,当你看到风口时,风口期可能已经要结束了。骗子们有可能利用先入场者的财富神话骗取后入场者钱财,盆满钵满后寻找下一个诈骗机会,最后只剩下盲目入场被套牢的投资者,两手空空。天上不会掉馅饼,内幕信息不会平白出现,摆正心态,擦亮双眼,才能行稳致远!

(二)利用互联网查找是否有政府部门风险提示

针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部门会做风险提示或者开展打击行动。投资者可以在互联网检索拟投资项目的信息,查找是否有政府部门的提示或打击行动。

比如,2021年9月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者了解到该风险提示后,在投资时就需要谨慎分析作出投资决策。

(三)利用互联网了解商业模式,分析商业模式的可行性

针对刚出现的新型项目,若没有政府的相关提示,建议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了解拟投资项目的商业模式,分析盈利的可能性。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超出常理的“高收益”往往带来绝对的风险。

(四)被骗后立即固定证据并报警

如果投资者发现被骗或可能被骗,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迅速截屏或录屏微信聊天记录、网站中的个人账户(名称、投资金额、分红金额、未分配利润等),同时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介入,尽最大可能追回损失财产。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的致富途径,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生财之道。投资者要擦亮双眼、稳健投资,切不可被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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