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语解释落实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莱发改〔2023〕18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关于公布<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的通知》(烟建住房〔2022〕1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根据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的通知》(烟建住房〔2022〕16号)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我市制定了与等级服务标准相对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机动车停放费
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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